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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该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北京公司工作2年,合同还有1年到期. 前天收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你好!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及目前项目安排的需要,公司决定于2011年XX月XX日调动你参与项目XXXX,项目地点为XX. 请于2011年XX月XX日上午9:00准时前往XX报到。 并让我们签字确认收到该通知。 公司的意思至少去一年。因考虑到家庭.不同意去XX工作.公司方面说我自愿放弃工作机会,到XX时未到XX地报到,按旷工算,不给赔偿. 公司认为出差不违反劳动法中的“重大客观因素变动”,因此,不给赔偿。

仲裁 2011-10-28 16: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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