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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四人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乙丙丁授权甲对10万元以内的开支及50万元以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自行决定一次支付广告费15万元,且未经乙丙丁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每月的价格租给合伙企业。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未还,所以,她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贷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款也不要了。丙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丙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丙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提问:1.甲支付广告费的行为效力如何?2.甲将自有房屋出租给合伙企业的行为效力如何?3.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4.丙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5.乙反对丙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其他 2019-10-08 1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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