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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代一个公司办理废业的公司,双方签订的协议时间是到2009年止,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去年年底才可以办理国税注销事宜,但由于委托方的账一直不符合国税局的要求,直到现在还未办理完成,协议有一条写明:超过约定期限120天,因甲方(委托方)原因致使乙方(我方)仍未能完成委托项目,乙有权解除委托,甲方已经支付的委托代理费用不再返还。 请问我是否符合这条规定,如何能解除协议,我直接不给他办可不可以

其他 2011-10-29 15: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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