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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入职至今十二年有余。2012年8月公司安排员工歇岗休息,歇岗其间百分之七十的工资,发五百到帐其他上岗入职后逐月发放剩余部分,2016年八月入职。产假结束公司通知上班,如不能上班就辞职。因无人带固上不了班,请问可以向公司要求补偿歇岗其间剩下的工资吗?工作年限等其他补偿呢?

其他 2019-10-09 15: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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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在公司不按时发放工资的情形下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还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 员工春节休息有工资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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