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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达成月度目标业绩,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月底给客户临时信用额度,并生成订单和结算,在第二个月结束前,又在自己系统内作废该批订单,过程中由于不是客户所需,并没有生成发票,该现象已经连续两个月,累计金额1亿,这是否属于犯法行为?如果属于,用什么形容?谢谢

刑事辩护 2019-10-19 08: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情况详询工商局。
  • 红字发票金额不能大于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可以小于等于。税控系统开具红字发票是有限制的,一个是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一个是蓝字发票。一般情况是不能开具大于蓝字发票金额的红字发票的。不知道你在税控系统是怎么开出的。如果开错误了,必须在当月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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