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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中标后,但招标人以各种理由想退标。请问我方可以拒绝退标吗?如果真的退标了,我方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请求大家解答,谢谢!

工商事务 2020-09-09 12: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招标单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必备条件,它是招标单位就招标的核心技术部分、投标对象的最佳状况以及招标过程中的一些特殊问题提出自己要求的文件。它比“招标章程”具体,比“招标技术要求”原则,比“招标须知”的范围更窄。在具体写作过程中,要注意这四项文件的分工和区别。
  •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你好,具体要看有关的证据和案件的具体事实情况和证据
  • 1、有权拒绝,既已中标,招标人应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2、如招标人真的退标,可追究其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 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民事赔偿的依据是合同法,赔偿实际损失及可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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