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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06年与妻子同居,2007年个人出资购房,08年生一女,2010年办理结婚手同时写过一长补办结婚证明申请书,内容是:两人06年开始同居,现均无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了解对方身体状况,现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而2011年妻子提出离婚,那本人07年买的房子属于共同财产吗在法院判决书上无端的把结婚时间论证到06年,说属于事实婚姻,结婚的时间应该从2006年算起 ,并没提到财产分割的事情但属于共同财产是不是两年内都有分割的权利?

离婚 2011-10-29 15: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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