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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法人,由于公司业务缺欠,我与大股东意见不和,想辞去法人一职,但大股东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11-07 06: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照新《公司法》第72条第l款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是指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够以自
      己和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
      会组织.
      法人成立应发具备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之规定,主要
      有以下四个方面:
      1.法人必须依法成立.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为法律所允许,
      经国这认可也允许成立.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法人除依照民
      法成立外,还要依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成立.
      2.法人必须有自主经营的财产.法人要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和社
      会交往,必须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这就是由法人自主支配的财
      产.
      3.法人必须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法人是一严格的
      组织体,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或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
      构,不是一个松散的联合工联盟,因此必须有一个明确有组织机构,
      行使法人的职权和从事日常工作;法人的名称是用于同其它法人相区
      别的志,有的可以表明这个组织或单位的工作对象及录属关系,法人
      对自己登记注册的名称享有专用权,以此名称制造的产品鉴定的合同
      ,获得的专利等不允许别的组织冒用,受国家法律保护;法人还必须
      有相对固定的场所,即住所,就是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它表明了法人
      进行经济活动的主要地点,据此设立银行帐户,履行债权债务,安排
      诉讼管辖等.
      4.法人必须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在经济活动和社会
      活动中,由于违反合同.不履行债务,或者侵害了社会或其他人的财
      产及利益,就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之后,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一方才能取得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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