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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未成年人晚上共骑一辆自行车与一骑自行车妇女相撞,妇女脑出血,花去医疗费数万元。经过法院判决:妇女负担主要责任占百分之60,骑车小男孩负担百分之40,坐在后位的小男孩没有责任,另外判决骑车男孩承担妇女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但这6000元没有按照百分之60和百分之40划分。现在想请问律师两个问题,一是赔偿比例是否公正,二是精神损害赔偿在连带责任中是否也应该按照判决比例来承当?谢谢!

其他 2008-04-07 13: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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