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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建筑工程后,交由下属项目部具体施工。按规定,发包方向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目部向公司支取工程款。但是,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由项目部负责人垫付。公司收取管理费税费,剩余工程款归项目部,项目部自己独立经营。工程完工后公司没有给付项目部工程款,现项目部解体,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个人起诉建筑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公司称,原被告双方主体地不平等要求法院驳回,法官问,项目部与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我问律师,项目部与公司之间是转承包关系还是内部承包关系?请指教

其他 2011-11-01 13: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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