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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同建行发生了存取款合同纠纷,后我诉讼到法院,一审判决我胜诉,建行后上诉二审,判决是没有尊重庭审事实,又承认银行存取款的程序不完善。判决又没有同意一审判决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审判长调节时之让建行给本金没有利息。我没有同意。后我申诉到检察院。检察院用了10多个月时间才给下达了一份,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起抗诉决定书。内容对判决书中提到的几项问题,用的都是并无不当结论。最后说中级法院民终字判决不具有民事诉讼法187条第二条,第179条规定的提起抗诉事情,本院决定不提请抗诉。只有检察院盖章没有办案人员名字。请问1为什么用民事行政不抗诉名称?2不当词句在本法律文书中用是否和法理?3下一步我该怎么再维护我的权利。谢谢

诉讼 2011-11-01 22: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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