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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2008-9-12日早上8:30分在医院产出一名严重窒息的4000克的男婴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情况是这样的:我姐从怀有此小孩开始定时、定点遵照医生的吩咐做孕检,在分娩的那一天入院了,还做了产前检查,做完产前检查后还做了B超,一直以来医院都跟我姐说她与胎儿一切正常,没有什么异常。可是结果是开头说的一样。现在我们要追究医院的责任时,医院却说那不是他们的责任。请问一下律师:这真的不是医院的责任吗?如果我们要打官司,应该怎么去打呢?

诉讼 2018-11-03 17: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要看相关证据,然后才能给出建议。但根据你说的情况,我初步分析医院可能是有一定责任的,婴儿怎么会莫名其妙地窒息死亡?注意时效问题,要解决,就不要拖太久。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律师帮助,可电话联系本律师。
  • 每月的产检天数没有具体规定,按照医生要求,出示医院开具的产检假条给单位,无论几天都应视为正常出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中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为了完善产检假的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权益,在劳动法的基础上,2012年4月18日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该规定第六条指出: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亦有明确规定。
  • 医院有过错就要赔,反之,不要。你认为,医院错在哪里?
  • 您好。你们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院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为准。至于打官司,建议请专业的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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