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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松江公司的内保,2007年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上有一条是:每天工作12小时,做六休一正常班。到是公司告诉我说,在劳动局备案了,我们不属于标准工时制员工,最近我找人事部要备案合同,才知道上面没有在劳动局备案保安,请问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2007年3月16日入职至今,未安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之外的加班费吗?《备注:前提是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给我那一份,都在公司手里,第2:公司没有工资单,第3,我们上班没有打卡记录,只有合同上写明每天工作12小时,做六休一,也就是每周工作72小时正常班》

其他 2011-10-18 12: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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