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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别人做了一个担保是在一份还款计划上签了担保,最近债务人即原告将我做为第一被告要求我还款.还款计划的内容是这样写的:本人于2008年5月20日号的承诺书共计壹佰柒拾陆万捌仟元整,现定于2008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伍拾陆万捌仟元整,余下壹佰贰拾万元定于2008年8月20日前付清(另有伍拾陆万捌仟元还款计划壹份),并声明5月20日的承诺书及所有条据作废.下面有债务人及担保人的签名.而事实是债务人总共向债权人借款2768000元,事实是在拿到钱款时就已扣除了利息189000元,现在总共还款已达6250000之多,现在债权人还要求两被告还款768000元.我做为被告现向法院主张反驳诉讼请求,理由是这全是高利贷的利息,并且我有一张债权人及债务人写的承诺书一份,上面关于利息部分是这样约定的:2007年5月20日_2007年12月20日第天罚息为0.1244%.约65.44万元人民币,2007年12月21日_2008年5月20日每天罚息率为0.23907%约52.2万元人民币,合计117.6411万元人民币.借据与承诺书为一致.日期为2008年3月24日.

诉讼 2009-05-31 13: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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