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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之前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司资金10万,具体情况是挪用A客户的来垫进B客户的资金里,先后来回这样垫了共计100万,但实际上就挪用了10万元,之前的都已还清,且客户也不追究。后来,公司发现,令其辞职。辞职之后仍有19万尚未还清,其中有以客户的10万距今已超过3个月,另外9万仍未超过。辞职之前已还清的款项只是用来生活使用和结婚使用的,并未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后又挪用了30万,用于还欠款。请问这样之前的那十几万是否会累加起来算100万?不是用于营利,且在3个月内还清,是否算挪用资金罪?之后的30万是否算挪用资金罪?要判几年?情详细一一回答我的问题。谢谢~1

刑事辩护 2011-11-02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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