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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女)跟陈某离婚的时候小孩才一岁,小孩判给李某抚养。陈某按法院的判决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到小孩十八岁上大学那年,陈某就没有给小孩支付抚养费,他认为小孩已成年所以不用再支付抚养费。李某能否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继续承担抚养费,另外,小孩上大学所需要的费用比较多,能否要求陈某给予更多的抚养费给小孩?

离婚 2009-05-31 13:3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对非因以上的情况下,父母对于十八岁以上的孩子是没有履行抚养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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