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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2010年2月3日被某电缆厂招为合同制工人,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吕某被诊断为胃癌,两年里,先后多次住院治疗无法正常上班。某电缆厂于2013年10月5日对吕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吕某在患病期间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吕某的妻子宋某多次要求该工厂按规定予以报销,但均以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被拒绝。于是,吕某的妻子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被诉人全额支付吕某的医疗费,并恢复工厂与吕某的劳动合同关系。问题:工厂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吗?吕某的医疗费是否应由工厂足额支付?

综合法律 2019-11-23 1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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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的妻子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工厂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吗?是否应由工厂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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