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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朋友好,我想问下的是,我在2007年底买了一个商铺,当时还在修建中,合同上写的是2007年12月31号交房,违约每天按总房款的一定比例按天计算违约金。签合同的同时,房产公司也同时给我们签了一个租房5年的合同,租金是从2007年12月31日起算。签合同的同时,就已经把2008年一年的租金以抵房款的形式在交房金中省掉了。后来房子是2009年1月1号交的房。按合同就应该有一年迟交房的违约金,可房产公司说他们已经把2008年的租金按时付给了我们,如果我们还要得合同的违约金,那我们就不应该得2008年一年的租金,说什么他们那会并没得到房使用,可租金也付了的,他们也有权利追就我的租房合同没按时交房给他们的责任。请问律师朋友,我已经实际得到了2008年的租金就没权在去要迟交一年房的合同的伟约金了吗?

其他 2009-06-01 1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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