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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变更取保

刑事辩护 2008-04-06 19: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变更强制措施 比如原来是取保候审 后来根据案情需要变更为逮捕、或监视居住
  • 准确地讲,叫变更强制措施,不叫变更取保.
  •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的规定,变更取保就是指对已经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情形的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如满意,请采纳。
  • 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法。商‌这里的"不当"包括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和应当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应采取取保候审‌法。商‌对前者应当撤销取保候审;对后者则应当变更为其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法。商‌变更取保候审‌,‌是指因法定原因将取保候审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法。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8条第2款、第73条、第75条的规定‌,‌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56条第1款的规定;二是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1)被取保候审人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被取保候审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被取保候审人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6)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而未逮捕‌,‌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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