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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中旬认识我现在的妻子,并且在2009年9月将工资卡等交由其掌管,2010年1月,她搬到我的家里和我们共同居住。2010年5月下旬我们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7月上旬由我妻子个人出资购得一辆家庭轿车(使用的是以我妻妹的名头办的卡,实际一直是我的妻子在使用),2011年3月中旬,我妻子生小孩之后性情大变,开始辱骂我的父母及我,在此期间,岳父要求搬出去住,于是,我在外租了一个房子在外居住,直到2011年9月底,因为在此期间岳父母不断将其解回娘家,并且最后达到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将其接走,我一怒之下,就在2011年7月底将我所有存款挂失,在工资卡上只留孩子生活费1000元。于是我妻妹于2011年9月9日将我告上法庭,原因就是2010年7月因购车向其借款未予归还。在2011年8月中旬以后,我妻子就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他的妹妹那里。现在她买车时使用的卡所对应的存折在我这里。 请问这个案件还需要准备什么证据吗? 现在的家庭状况对本案件有没有影响?

其他 2011-11-05 11:1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1、你妻妹起诉你还款,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最直接的就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 2、你妻子买车时使用的是你妻妹的卡,因此单纯从卡上来看,也只能显示出你妻妹的个人取款或者是消费记录,无法证明是你所花; 3、车子虽然是婚姻关系期间你妻子所购买,但是如果只登记在你妻子个人名下,并且归你妻子个人使用,就无法得出是为你们夫妻二人生活所需的共同支出,换句话说,就不是共同债务; 4、鉴于你妻子和你妻妹存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另外,你妻子与你的婚姻正处在危急关头,她的证言及与她有关的证据不一定能被法庭采信。
  • 你可以主张共同债务,妻子承担一半债务
  • 建议与律师面谈。便于回答
  • 需要详细帮助你研究如何处理。可以联系我。
  • 你妻子买车时使用的是你妻妹的卡,因此单纯从卡上来看,也只能显示出你妻妹的个人取款或者是消费记录,无法证明是你所花;
  • 1、如果你将你妻妹告上法庭所需的要的直接证据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以证明借款的事实。如果没有法院不好采信。 2、如果你能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家庭状况对本案无影响。 3、如果在无直接证据证明的前提下建议尽量搜集一些间接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
  • 1、你妻妹起诉你还款,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最直接的就是借条,或者借款协议; 2、你妻子买车时使用的是你妻妹的卡,因此单纯从卡上来看,也只能显示出你妻妹的个人取款或者是消费记录,无法证明是你所花; 3、车子虽然是婚姻关系期间你妻子所购买,但是如果只登记在你妻子个人名下,并且归你妻子个人使用,就无法得出是为你们夫妻二人生活所需的共同支出,换句话说,就不是共同债务; 4、鉴于你妻子和你妻妹存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另外,你妻子与你的婚姻正处在危急关头,她的证言及与她有关的证据不一定能被法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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