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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父和他公司自09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至今(保安工作),09年前都是有期限的合同,工作时无过失和违规,而且还因工伤脚骨折过,手术后能正常走路,前段时间他们公司因为保安全部承包给了一家安保公司,现在他们公司告诉他,他要离开公司,因为承包的安保公司不继续留用他,公司说以年限来算,1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但是据我所知,此规定是08年开始实行的新劳动法,但是我岳父在这家公司工作已经快10年了。请问律师,他公司的处理方式合理吗?如果不合理,那应该是怎样的呢?非常感谢

其他 2011-11-05 01: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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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4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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