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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情况说明 本人※※,家住湖北省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我是2019年2月20日在宜昌秭归县茅坪镇试验检测单位到岗上班的,和私人老板※※约定每个月工资4000元(每月休假路费另算),包吃住,每月有5天假期,每月20日按时发放上月工资,在2019年8月(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补签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20到2020年2月19日,签合同的公司为湖北诚天道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平时的工资的发放是通过微信转账,工作都是口头交代,偶尔有一些QQ或者微信信息的交流。该单位是通过借用诚天检测公司的资质来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没有发工牌,平时工作不打卡考勤,没有交五险一金,也没有职工花名册。 因为公司接了一个工地试验室,需要派人长期在工地驻守,条件极差,在偏远的山上,住的是土房子,照明不好,地面潮湿,我本人不想去,多次跟老板※※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于是本人在2019年10月21日提出离职,并且说明到11月初正式办理离职,但就在我提出离职意向时,※※就安排我尽快办理交接,没办法我就10月25日离开了秭归,并且在走之前表示可以继续干,到招到顶我岗位的人为止。但还是让我走了。我在走之前问※※(也是合伙人之一,一般是由她通过微信转发工资)工资情况,她说要下个月20日才给我结清(劳动合同第二条约定离职时,甲方应为乙方结清工资,违反合同)。2019年11月21日※※通过微信转账4000元(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一个月工资),剩下的五天(10月20至24日)800元工资没发(月工资4000÷25=160元/每天,然后乘以5天)。我向※※询问原因,她让我直接找※※,说是他交代的。于是,我多次微信找他询问,一开始是找理由推脱,后来他态度强硬,并且让我直接去告他。我没办法,只能向贵单位投诉,希望得到公正的裁决。并且在上班期间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合同约定社会保险费用含在工资内由乙方自己缴纳,个人觉得该条款违反劳动法,是无效条款)。 他不给我发放剩下5天工资的理由是:1.在开会谈论去工地的时候,我们三个同事讨论去工地至少加一千块钱的补助,然后他就默认我要去工地。我没有按照他的要求去工地试验室驻守,而是选择在2019年10月21日临近换班的时候提出离职;2.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向他提出离职,违反合同。

其他 2020-06-28 01: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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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您的情况实在复杂,建议你简说要点,或者当面咨询,您可以点击我的个人页面,有我个人联系方式,具体情况可以联系我详谈、让我了解你的意愿和下一步安排,我会尽可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对方经济补偿
  • 可以,但基本工资应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约定不明确,容易引起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员工辞职要提前向用人单位申请,试用期需要提前三日申请,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日申请。辞职期满,应当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工作完成之后,用人单位就要结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 您好,建议走法律途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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