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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时,父母及姐弟共8人,共分得上海农村“宅基地”一处,房屋七间。2001年老宅开始动迁。当时情况如下:1)父母均去世;2)姐弟6人之中,其中2人居住上海,4人居住外地;3)由于老宅长期无人居住与过问,所以有2间房屋倒塌。长兄(居住上海)既没有告知其他5位姐弟,也没有取得他们的同意或授权,而在土地及房产权共有“宅基地”上修建了倒塌的2间房屋。2004年,长兄独自与有关拆迁部门联系,最终8个产权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全部归其名下。咨询:1)长兄没有取得其他5位“宅基地”土地产权共有人的同意或授权,而在他们的“宅基地”产权土地上修建的部分,法律上如何定义?这些修建部分的产权是否应该归长兄一人所有?以及其他5人共有的“拆迁补偿”是否也由于长兄扩增了这部分房屋而应该归他一人所有?2)上海市“宅基地”与“房屋”在“拆迁补偿”中各占的份额比例应该是多少?法律上是否有这方面的计算规定?

诉讼 2011-11-03 16:5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面议。、
  • 土改后确权的宅基地及房屋,应为有效的产权人,对此,宅基地及地上物的权利人应为8人。 动迁补偿,应在8人中分配,不可由一人独占; 你的问题主要是析产,关于析产中如何分配财产,原则上是按投资与投入的大小来决定份额。 翻建部分地上物投资人可以多分。但产权性质应为宅基地共有人共有。因为房地不分家,是我们的地产原则。 拆迁中房屋与宅基地分别补偿。房有房价,地有地价,不存在比例的问题。 你的事件,具有可诉性。本律师正在办理一起和你的问题相似的案件。有时间可查看一下我的博客,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 其他兄弟姐妹可以要求分割动迁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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