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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下,详细情况如下: 我是该公司XXX软件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北京公司工作4年,合同还有2年到期。 与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这样的: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北京,甲方有权利对乙方在关联公司范围内予以工作调动,届时,乙方的工作地点以调动后的关联公司地点为工作地点。 前天收到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你好!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及目前项目安排的需要,公司决定于2011年XX月XX日调动你参与项目XXXX,项目地点为上海. 请于2011年XX月XX日上午9:00准时前往上海报到。 并让我们签字确认收到该通知。 公司的意思至少去一年(hr口头告知的)。因考虑到家庭情况小孩才两岁.不同意去XXX软件开发(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公司方面说我自愿放弃工作机会,到XX时未到上海报到,按旷工算,直接开除,不给赔偿。 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仲裁 2011-11-03 21:1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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