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8年7月份入职一家公司,一年的合同期,(人事A拿给我签的合同上面没有公司盖章,我签后直接给人事A,合同人事A没有给我,直到现在我都没有合同,合同一直在人事A那,另外合同上面工资金额写的很模糊,是5000元左右吧,人事B在通知我被录用的时候说的工资是7000元,后来发工资也确实按7000元发的,发的工资形式是一部分打卡里,另一部分发现金,直到19年2月份这7000元分三部分发了,一部分打卡里,一部分发现金,还有一部分是我要拿饭贴车贴报销发票去领这部分钱,19年4.5.6月份这部分贴费没有给我,我这部分钱还能要到吗?)到期后没有续签,到期的最后一个星期没去上班,公司里的一个张素香之前我跟她有过结,她在办公室里指桑骂槐,我打又打不过她骂又骂不过她,她在那大吼大叫我无法工作,公司没人管这件事,然后我就从公司离开了,就再也没去公司上班了,公司最后一个月工资给我了,可是3个月那所谓的贴费没给我,请问这部分钱能要回吗

其他 2019-12-03 14: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一般这种情况是可以要回来的。公司发工资应该是多少就发多少,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工资。您可以保留一些证据,准备劳动仲裁或起诉。
  • 是否能够支付,要看你劳动合同上对这个贴费是怎么规定的。
  • 可以先和公司协商索取这部分工资差额,公司拒绝支付时可以考虑向公司所在地区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