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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案子是98年的一起关于房屋互换纠纷的案件。因与被告房屋产生纠纷在98起诉到法院,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终审胜诉,法院02年判决房子归我所有,但是在法院胜诉后被告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当时不懂法,没有保全,为了不侵害第三方利益,法院决定估价执行,我手中现只有估价报告,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给地方区法院的函,函的内容基本就是为由房屋变价值现金,在04年以后被告无财产可以执行,至今被告已经退休,有财产可以执行,我想要迟延履行金,但有人却说因为没有裁定书或是相关文件证明可以给我迟延履行金,法院判判决是房子。我想问一下,这个迟延履行金我可不可以要?

案件执行 2019-12-04 12:4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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