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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法院已调解离婚,要求对方七日内将汽车过户给我,我给对方五万元。现我已将五万元转入法院账号,但对方拒不执行,并且连法官的电话都不接。现汽车在我手里,对方持有汽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还有主钥匙一把。我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能否写“要求对方将汽车钥匙交给我,或者支付我1500元更换全车车锁费用,或者一次性支付我五年汽车盗抢险费用”;可以写这么具体吗?还是只需写“申请法院强制责令对方将汽车过户给我并将钥匙交给我”,具体执行情况由法院处理?(如果对方还不配合强制执行措施,那我后面再提交这些建议还有效吗,需要通过什么方式呢?)主要是怕对方赖账,说车钥匙不在她手里;并且怕对方最后连法院强制执行的传单都不理睬,到时候法院处理时没有力度。2.如果对方不配合强制执行,最后由法院配合我办理了车辆过户等手续后,之中产生的费用能否从我应支付给对方的五万元中扣除?3.我这样的情况,申请迟延履行金,是不是不好确定啊?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中,需不需要我提出我对迟延履行金的具体提议呢?

合同纠纷 2018-09-05 05: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一、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多少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当有司法警察参加。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次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 您好!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题中192万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是49万元,49万元的
    1.5%是7350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是142万元,142万元的1%是14200元。总的执行费金额=50元+7350元+14200元=21600元。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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