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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交往了一个相亲对象一年了,我提出分手,男方要求我退还他妈妈给的见面礼六千元。期间男方未给我花过任何钱,我未婚先孕期间也未给予任何关心及物质方面的。而且怀孕期间很少来看我,我一个人在单位,他期间对我冷淡可有可无。因此把孩子打掉后他说会改,会好好弥补。就又给了他一次机会,可是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所以我提出了分手,他居然还要我退见面礼,流产的费用以及后期的营养费用他一分都没有出,请问这个费用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赔偿

离婚 2019-12-06 22: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女方将孩子生下来抚养,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和相关医疗费用。孩子的抚养费,一般为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月收入的20-30%左右,无固定收入,则参考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另外,还需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的日常开支等因素,最终确定抚养费具体数额。抚养费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分次或按月支付。
  • “同居”的含义明确了,“同居关系”就容易理解一些。“同居关系”即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同居关系”有的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有的则不然。新的司法解释取消了“非法同居”这一说法,而以“同居关系”取代。这表明现行法律不再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进行干涉。但这是针对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情况而言的,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则明文禁止。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同居关系”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不理他,他想起诉由他去
    【追问】这个钱我是不是可以不用退,不是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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