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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和本律师所一名律师在一起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告及反诉人的辩护中,对于被告采用欺诈方式或未采用合理方式予以提示和说明格式合同内容,与买受人签订违反法律规定并具有显失公平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字,不按照法律规定也行。”如果是这样,岂不是无法无天?还要法律干什么?还要法院干什么?还要律师干什么?这个律师的说法对吗?

其他 2009-06-01 11: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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