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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今年的10月07日提交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写明于2019年12月31日正式离职,但公司因迟迟没有招到人员接手这理由,道德绑架我让其工作到2020年1月15日才方可离开,我是否有权利拒绝并拿到相应得的薪酬。

其他 2019-12-06 15: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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