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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为他人担保进行银行贷款,贷款人不能及时还款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由担保人还款,法院当时冻结了工资,从本人工资中执行了还款,最后也给我开出了判决书和具体执行还款金额票据,工资也解冻,本人认为还款已经完成。在17年底买房查征信时才发现,法院执行没有把利息全部还完,导致直到今天利息和滞纳金已达三万多,本人也有了“可疑”的不良记录,并且无法贷款,到法院去查询,询问当时的执行庭长也说已经执行完毕,法院也给我复印了当时的执结报告。我就是想问我怎么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所有款项由法院扣除和执行的,为什么法院都有执行完毕的结论,还会出现这种状况?时间也过去十多年啦,在银行没起诉前银行工作人员不断的找我要求还款,但是判决有留下的小尾巴银行却不及时告知要求还款,一切都是法院判的和执行的,不查征信本人也不会知道还有这个严重的小尾巴,银行是否有恶意做事的嫌疑?

其他 2019-12-10 09: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为银行贷款担保,银行有规定格式的担保合同,他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般都在合同中规定保证人要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您可以看一下当初的保证合同),因此估计连带责任是跑不了的了。关键是在法院判决后银行如何申请执行。如果银行觉得你们几个保证人经济实力较强,有(甚至掌握了线索)现金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等),代偿能力很强,就很有可能向法院申请先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且根据2004年11月4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 一般申请银行贷款的担保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建议积极履行生效的法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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