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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长沙找的工作,入职之前公司告知需要到青岛总部培训学习至多1个月,签了入职协议和培训协议,试用期一个月后没有签劳动合同,说培训学习其实就是在这边工作,没有定向培训技能证书,普通的岗前培训,培训协议里面写着培训中途结束或者一年内离职均需要赔偿,一年后离职需要赔偿一半,两年后赔偿一定比例,三年后不用赔偿。请问这个赔偿协议现在生效吗?另外公司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这种欺骗行为是否侵犯个人利益?如果我不想干了能不能直接走人,如果公司追究我要求赔偿怎么办?

其他 2019-12-09 09: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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