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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5日提交离职申请,2019年10月10日出具离职证明正式离职,2019年10月30日我微信问该公司老板什么时候发放我9月份至10月10日公司,随即该老板删除我的微信,打电话也是无法接通,发短信也没回应。而且该公司老板把后台财务全部从昆明撤回广州,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其他 2019-12-11 09: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根据根据,劳动者辞职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但是,如果出现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各持一份。
      上述情况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您好,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
  •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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