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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1年3月14日进入该厂做生产管理工作,之后该厂并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我几次询问人事部均以“我属于无固定工作时间的,需要劳动局审核为由”推拖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11月突然通知要辞退我,理由是“不由很好的配合韩方领导工作”,我刚进厂的时候,同样的生产条件,那时的产量不及现在的一半,现在我把产量搞上去了,而且也很稳定了,他们以这样的理由辞退我,他们这样用中国的古话讲是“卸磨杀驴”,我是否可主张我的权益,是否能获赔双倍工资?厂方现在只同意赔偿三个月的工资让我走人,我现在拿了这个钱,住房公基金也取了,但我现在对这个赔偿觉得不合适、觉得吃夸了,这种情况下我还能再申请仲裁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吗?

其他 2011-11-04 12: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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