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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出租车司机,发生了事故.无人员伤.车主修车耽搁一个月.现在让我赔偿.请问我需要赔偿吗.我负主要责任

其他 2019-12-13 06: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出租车由司机个人所有,司机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司机个人名下。
    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司机个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出租车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的机构不承担责任。
  • 当交通事故中其他当事方也存在事故责任时,如与出租车相对的他方车辆被认定承担相应责任,那么此时,赔偿义务会存在多方主体。这样,作为出租车的乘客,仍可主张出租车的违约与侵权赔偿责任,但是鉴于侵权方存在多个,单方面侵权索赔并不完整,适宜同时向多个义务主张权利。而且从赔偿能力保障上,如果出现多个赔偿义务人,同时主张权利也会较有保障。如果出租车的相对方为机动车的,那么他方机动车的交强险及三者险保险公司将成为法定的赔偿义务人。现实中,出租车大多挂靠于出租车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条,当事人可以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即出租车公司可以成为法定的赔偿有义务人。
  • 司机在非执行职务的情况下,造成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本人暂时无力赔偿时,为了及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先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者该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然后向司机追偿垫付的全部费用。如果司机与其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时,应当由使用机动车的受益单位首先垫付。
      若司机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是赔偿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通则》第12l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逼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2条中对本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责任也应由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所谓执行职务中,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工作或者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的委派或者认可的。机动车所有人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单位和个人。
      承担赔偿责任的司机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根据驾驶员违章情节的轻重及本单位或者合同的规定,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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