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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辖区管理权争议。原告起诉被告,被告以不是原告地区居民为由,提起辖区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驳回原告,移送至被告居住地管辖,原告上诉二审再次裁定,二审会裁定原告原地法院重审,还是移送被告法院?

离婚 2019-12-12 15: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仍然可以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你的问题没有问清楚,到底是问二审的管辖,还是问一审。
  • 你好,这个直接由而二审院直接裁定一审的裁定是不是合法合理,如果是,则移送被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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