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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二十多年前打了人造成对方轻伤,我当时跟他们一起喝酒迷迷糊糊就跟着去了。当时也没动手也没进门。请问我需要负责吗?

刑事辩护 2019-12-17 17: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打架斗殴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是需要坐牢的。那么打架斗殴一般可能常见涉嫌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聚众斗殴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一点,多次聚众斗殴的;第二点,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第三点,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都适成严重的社会秩序混乱的;第四点,持械聚众。第二个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两种犯罪,如果说想获得从轻或者减轻的情形呢,需要有以下的量刑情节:第一点,自首的;第二点,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三点,犯罪过程中中止的;第四点,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的。
  • 具体的要看,你当时为什么跟着去、去后,对受害人做什么了没有...
  • 20多年前的轻伤,早已过了追诉时效了。没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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