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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 22日06时50分天气晴 九华山路与曙光路路口处 基本情况: 3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汶上县九华山路与曙光路路口处,道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发生经过: 22日06时50分,韩xx驾驶轿车沿九华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华山路与曙光路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李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xx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韩xx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韩xx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李xx违反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李xx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 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韩xx,李xx双方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韩xx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xx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其他 2011-11-07 12: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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