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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唐芳是一个村的,她是个离婚的女人。他的一个男朋友来我家打听他的消息我是出于好心告诉他了,后来他男朋友找到他了。他们闹崩了。他说他从他男朋友那打车回来花了1700元。硬是说我收了他男朋友的钱就告诉他他在家了。我是真的出于好心才说的更没有收他钱那回事,她现在和我要5000元要不给就威胁不让我好过、我该怎么办。

肖像权 2011-11-06 09:5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依你所述,唐要求你支付5000元的行为没有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但也看不出其已经对你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本案中,如果唐芳再捏造事实,毁您名誉,您可以去法院告她侵犯您的名誉权,请求法院制止她的非法行为,恢复您的名誉,消除对您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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