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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00年,甲以双方无共同语言等理由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起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好转。2010年10月,乙计划外又生一女孩,经双方同意送他人抚养。2011年3月甲再次向区人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乙离婚,区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甲与乙离婚。甲不服,以感情未完全破裂,财产分割不公等理由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问应该如何处理此案?并请说明理由。

离婚 2019-12-26 08: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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