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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06。5.4购买了居委会的一套办公楼,双方约定:1居委会在建设中所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居委会向李某提供原经国土局批准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居民代表大会决议”,居委会关于“出售办公楼的报告”(有镇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和经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作为李某住房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证书。2办理房产证的全部费用由李某自己负担。2009.11.1李某将此房屋卖给了甲方夫妻,李某妻子只在甲方合同上签了名字。双方约定:1,甲方当日付给李某100000元,从此日起拥有房屋使用权;2,甲方尾欠40000元于2010.2.15付给,逾期按2%计息;3李某有义务为甲方办齐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所办两证费用由甲方负担。4,李某如不能为甲方办好两证,须赔偿甲方50000元。2010.2.2李某与甲方的丈夫又签了合同:1以前合同,欠条作废;2双方过户费用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3李某保证3年内完成两证过户;4李某违约承担150000元赔偿金。现在已经确定,李某没有两证!请问:1,李某与甲方签订的两份合同是否都合法有效?2.甲方如何才能拥有此房屋所有权?3,甲方如何办理两证?费用如何负担?

其他 2011-11-06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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