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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双方命名的购房定金协议,因为另一方不知情不在场,而由其他人代签名,这份协议有法律效应吗?开发商能以此拒绝退换定金吗?

其他 2020-08-26 22:4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法规:未签订正式合同之前,消费者有权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还所谓的定金,但目前很多房地产发展商手持他们和消费者签订的认购书逼消费者就范,事实上这种认购书大多是不平等条约。
      关于购房定金,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根据此规定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订立认购协议后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的购房定金都是不退的。因为商品房合同条款不是由开发商单方说了算,必须经购房者同意,就是说购房者也有权利提条件,交易的双方是对等的。既然是因为双方的原因不能达成一致,实质上就是开发商的条件购房者不答应,而购房者的条件开发商也不答应,所以既不能归责于购房者一方,也不能归责于开发商一方,自然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了。
      所以,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对此,法律人士提醒购房者注意:如果是因为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而如果是因为对商品房合同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上内容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当然,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注意收集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曾有去签约的行为的证据,因为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
  • 定金的数额是要看合同的约定的,不是开发商说多少就多少。 预交的钱到底是定金还是预付款要看合同中是怎么表述的,在没有合同情况下,无法确定其性质。 按规定开发商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是不能与购房者订立购房合同收取购房款的。如果开发商现在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起诉到法院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其收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1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您好,协议有效的,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定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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