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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适房,合同规定15年12月31日交房,开发商于16年10月交房,这期间支付违约金1万5千多,现在开发商在办证时要求按附加合同规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房价总款24万的百分之一,要求退回多给的违约金,请问合理吗

其他 2023-01-22 23:4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可以不退,之前给的违约金可以视为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 法律分析:约定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适用和比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的事先确定应当考虑违约情况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条款没有明确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具体计算方法,不符合约定违约金的基本特征。
    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 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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