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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出租门市租户因要办理营业执照要了我的房产证复印件,但我没有在复印件上标明用途,这样会有风险吗?

其他 2020-01-08 15:2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存在不特定的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 你好,建议慎重,一般有风险
  • 根据我们办理的案件存在着如下法律风险: 一、在我国不动产的取得必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所有权归属就应以房产证上的登记权利人为准。以他人的名义买房,如果登记购房人一旦产生不良的企图或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是很困难的。   二、即使被借用者不会反悔,也同样存在着巨大法律风险。因为在被借用者领取房产证之后,到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被借用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存在侵权或离婚纠纷等,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或拍卖。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取得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三、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保障性住房,即使签署了书面协议,交付了房款,但因该借名行为系规避国家政策行为,该购房行为事实上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且有可能会承担房屋被政府收回的风险。 四、如果登记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即使登记产权人没有发生意外,在房屋满足过户条件时,是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主动权掌握在登记人手中,借名人面临遭到拒绝的风险。   五、如果银行之后核查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六、如果登记人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借名人的房子很可能打了水漂,再也要不回来。由于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人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登记人手中买了房子,借名人就会面临丧失房屋的可能,最终的结果只能依不当得利向登记人主张赔偿。
  • 1,房产证上为住宅的不属于经济性用房,如果要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得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2,《物权法》规定:第十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有不确定的风险的,谨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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