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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在顶楼,长年漏雨,物业刚开始时还给维修,但一直没有维修好,物业以没有维修基金为由让我自行维修,但现在物业起诉我让我交物业费。我认为顶楼是园区公共设施和公共部位,物业未做到维修义务,且与物业管理条例总则规定不符,未做到且严重影响到了我的日常生活。我有自己以往维修房屋收据,现屋内漏雨处保留原样,这种情况如打官司我能否胜诉。

物业管理合同 2011-11-08 15: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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