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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因市政建设需要征收郊区乡村土地,并对征地范围内的农民转为城市户口(简称征地转户),当时关于征地转户市政府在同一年发布的2个文件:一是“xx市政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办法”,另一个是“xx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两个文件都有征地转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前者是按有照面积“拆一还一”安置;后者是按“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安置”,多余有照面积按200元\平方米收为国有。在实施拆迁时,市政府执行后者即“xx市国家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由于两个文件对征地转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差距较大,引起拆迁户的强烈反对,因为后者明文规定“市政建设工程征地除外”,但无济于事,市政府还是按后者执行。请问市政府这种拆迁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害了被征地转户人员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09-06-26 11: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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