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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有劳动纠纷,告到劳动局,劳动仲裁为终局仲裁,但公司没在规定时间内给付,我申请强制执行,但当地法院告诉我公司去中院申请撤销,当地法院要我去执行庭拿驳回申请书,这合理吗?下一步我该怎么做?请指教谢谢

仲裁 2020-06-01 14: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通常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包括下列步骤: 第一步: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法院会采取多种方法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 1、申请强制执行是启动执行程序的首要条件;2、法院在接受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并立案后,执行庭有权针对申请人的诉求了解对方的一些财产情况或是执行过程中一系列可能存在的和解建议,这时候有的法官也会采取进行笔录的方式。3、执行庭在对被执行人,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的询问,了解被执行人的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及目前的财产情况,以及了解实现执行请求的可能性,这时候也是需要进行笔录的。4、笔录是法官进行相关工作的必要记录,属正常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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