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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校发生人身伤害,当时未满18周岁,一审判学校负安全管理和运送不当造成病情加重60%责任,学校不服上诉省中院,中院把运送不当造成病情加重的鉴定给撤了,判学校负30%,原告不服想申诉

诉讼 2011-11-09 20: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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