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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时老板与我约定暂时不签订劳动合同,等公司解决一些法律纠纷,步入正常经营后签合同合同的效力追溯到进公司之日起,在这期间老板称其为“帮工”并承诺如果不能使公司正常运行,会给一部分工资。上班后每天都会记录考勤(可取证),公司还为我出具一份加盖公章的委托书(以员工身份),以便联系法院,并对外称我是公司的行政办主任(可以取证)。事后发现该公司从未给员工缴纳过社保,还发生过欠薪的事情。 想咨询下各位律师这种情况可否确认我与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属于约定了中止条件的试用期,按照公司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说的有点罗嗦,麻烦各位了,祝好心情!:)

诉讼 2011-11-12 03: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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