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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电器商场做收银员,10月1号、2号、3号商场都安排了我上班,从早上的8:00上到晚上的23:00点,公司只按正常工资50元/天给我,请问这合理吗?是否应该按劳动法的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三)计算工资给我

其他 2011-11-09 22: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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